隱患排查治理,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壹項法定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國家安監總局2008年2月1日發布實施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做出了詳細規定,其中對事故隱患的定義、分級、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職責、隱患排查治理頻次、檔案建立、隱患登記、報告、獎勵制度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隱患治理工作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1、建立隱患治理臺賬,落實隱患的整改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整改措施和臨時防範措施、整改資金、驗收標準及驗收人,俗稱“五定”,隱患治理臺賬也稱“五定”表。
2、整改責任人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如需臨時防範措施,還應在整改期間落實臨時防範措施)並上報驗收人。
3、驗收人按驗收標準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合格同意隱患閉環,評估不合格要重新進行整改。
4、每季度及每年要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例如可以分析不同類型隱患占比,也可以按不同月度季度等不同周期對比分析等。
除此之外建議關註兩個方面:壹是同壹類型的隱患是否存在反復發生情況,要深入剖析原因,分析是否存在制度、機制缺陷以及之前治理措施的有效性,以便持續改進;二是同壹區域發現隱患的數量是否存在持續增長的情況,持續增長的區域要重點分析區域內相關管理人員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或者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