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5)贛刑二終字第4號
原公訴機關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傅春榮,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於江西省寧都縣,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中***會昌縣委書記,曾任瑞金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尋烏縣委副書記、尋烏縣人民政府縣長、瑞金市人民政府市長,戶籍所在地瑞金市,家住寧都縣。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3月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猶縣看守所。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5)贛刑二終字第4號
原公訴機關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傅春榮,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於江西省寧都縣,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中***會昌縣委書記,曾任瑞金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尋烏縣委副書記、尋烏縣人民政府縣長、瑞金市人民政府市長,戶籍所在地瑞金市,家住寧都縣。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3月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猶縣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