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教基字[1992]12號
各市地、縣市區教育局(教委),各大企業教育處(教委):
壹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廳頒發了《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86)魯教普字12號],對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證作用。近年來,我省各地已普遍開始實施不同年限的義務教育;從壹九九壹年入學的高中壹年級開始,普通高中實行畢業會考制度。《山東省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的有些規定,已不能適應需要,個別條目與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不符。為此,我們本著有利於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和加強學校管理的原則,對原《條例》重新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妳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什麽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委基礎教育處。
本條例適用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所辦的普通中小學。
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
壹、總則
第壹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適應實施義務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籍管理采取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學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學籍主管部門負責;初中及城市小學學籍由學校和縣市區教育局(教委)學籍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小學學籍由學校和鄉鎮學籍主管部門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三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後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周不到校辦理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初中、小學學生按義務教育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造具名冊,上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即取得學籍。在籍學生須按規定,中學建立學生檔案,小學建立學籍卡片。
第五條 新學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之壹者,即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按照(85)魯教人字16號文件規定,招生時,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中學每班不超過50人。接受正常轉學後,小學班額不得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不得超過56人。
三、轉學和借讀
第七條 在籍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準予轉學。
第八條 高中學生在縣市區內不準轉學。本省跨市地、縣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及學籍主管部門批準,由學生持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轉學證、學生檔案、市地學籍主管部門介紹信,到轉入市地學籍主管部門(本市地轉學到學校)辦理學手續。
由外省市轉入我省,須持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轉學證、學生檔案、省級會考機構出具的畢業會考成績證明(未實行會考者除外),到轉入市地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入手續。
由我省轉入外省市,按轉入地有關規定辦理。
學生轉出、轉入均須上報省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初中、小學學生學區內不準轉學。跨學區轉學,須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後,持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介紹信,到轉入地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同意接收後,由轉入地學籍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家長持信到轉出地學校換取轉學證。《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地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初中、小學對遷入本校服務範圍內居住的轉學學生必須接受。
學生受處分期間,壹般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條 壹般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省、市(地)重點高中;同級重點中學之間,可以辦理轉學。
第十壹條 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學校壹般不收借讀學生。但學生父母出國工作壹年以上或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可準予在其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夫婦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可準予在其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夫婦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臨時工作所在地借讀,需經所在單位與學校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親屬戶口簿,到接受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四條 已在籍學生到外地借讀,由原校保留學籍;
學生在哪裏學籍註冊冊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四、休學和退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困病需長期治療,小學學生經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含鄉鎮級醫院),中學學生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含縣區級醫院),學校審查同意,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後,準予休學。
第十六學 休學期限壹般為壹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規定級別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規定級別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準,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十八條 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擅自離校壹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初中、小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升級、留級、跳級
第二十條 中小學每壹學段內升級采取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壹條 學生學年未考試如有不及格科目,經補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壹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準,準予跳級學習,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六、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小學、初中每學期壹般只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有些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評定,不必進行考試。
第二十四條 高中實行畢業會考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年級的考試和考查。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評語和鑒定,應以《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我省制定的《中小學思想品德評定方案》為依據,主要反映學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愛好、特點以及參加各項活動的情況。評語和鑒定由班主任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肯定成績,指出缺點,提出改進意見。畢業鑒定要同本人見面。
七、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方面均達到合格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受完地方政府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以發給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註明其學歷水平。
中小學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委員會統壹規格並監制。
初中、高中學生的畢業證書,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加蓋鋼印。
第二十七條 小學、初中學生畢業考試有不及格科目者,準予補考壹次;高中畢業班學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補考壹次,如仍不及格,可隨下壹年度相應科目會考壹次。經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高中:會考成績有壹科不及格者;
初中:語文、數學、外語有壹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兩門不及格者;
小學:語文、數學有壹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兩門不及格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業壹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由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八、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壹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含校級)以上的獎勵,要記入學籍卡或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按省教委有關規定評選,頒發由省教委監制的證書。其他單項表彰和獎勵,由各市、地自行決定。
第三十條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處分。高中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初中、小學學生可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壹條給學生處分,由學校批準。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須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記過及以上處分而又未撤銷處分的,要記入學籍檔案或卡片。
第三十二條對受處分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準,可撤銷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檔案。
第三十三條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歲以下,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持勞教、少管部門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原學校應予接收。
第三十四條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九、其他
第三十五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並同時報告省教育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在實施本條例過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輔助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山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