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
1、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墻、圍擋;
2、場內臨時道路;
3、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
5、臨時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並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於2 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 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二、防火間距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
1.1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1.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2、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當建築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註:1、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墻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如臨時用房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
2、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壹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不限。
3、本表未規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三、消防車道
1、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且不宜大於40m;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2、臨時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1、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置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於12m×12m 的回車場;
2.2、臨時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m;
2.3、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2.4、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下列建築應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除應按要求設置回車場外,尚應按要求設置符合第4條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3.1建築高度大於24m 的在建工程;
3.2建築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於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3超過10 棟,且為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
4、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4.1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置;
4.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壹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壹側;
4.3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於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於2m,且不宜超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