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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號燈紅燈或黃燈亮時已越過

法律主觀:

交通信號燈,是指由紅、黃、綠、三種顏色控制交通信號,向道路交通參與者發出引導或指示通行的固定性警示標示物設施。交通信號燈各顏色有不同的含義:紅色表示禁止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綠燈表示可通行。(1)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2)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3)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4)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5)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6)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2)、(3)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前兩款規定亦適用於列隊行走和趕、騎牲畜的人員。車道燈信號:(1)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準許車輛通行;(2)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不準車輛通行;人行橫道燈信號:(1)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2)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3)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