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砂子、石子、混凝土等建築材料;
2、磚、瓦、鋼筋、鋼管、木材、玻璃、保溫材料、隔熱材料等建築構件材料;
3、油漆、塗料、墻紙、地板、瓷磚、馬賽克等裝飾材料;
4、水暖、電線、開關、插座等建築設備材料。
個體戶的具體規定如下:
1、註冊登記:個體戶需要在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並申請營業執照。註冊時需要提供相關的個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和工商稅務登記等材料;
2、稅收管理:個體戶需要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相關的稅費。個體戶的稅收管理通常由當地的稅務部門負責,需要按時繳納稅款,並進行相關的申報和報稅;
3、財務管理:個體戶需要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收支進行統計和管理,做好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存檔工作;
4、勞動用工:個體戶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聘用員工,需要按照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
5、經營管理:個體戶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制定合理的經營計劃,控制經營成本,提高經營效益。同時,還需要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行業對個體戶的規定和要求可能存在差異,個體戶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法規和經營情況,進行合理的管理和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