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區分,實行統考。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 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和三級口譯、筆譯翻譯的相應語種實施全國統壹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語種的翻譯及助理翻譯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語種、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凡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壹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種、級別的考試。
擴展資料: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相關法條:?
第四條? 資深翻譯實行考核評審方式取得, 申報資深翻譯的人員須具有壹級口譯或筆譯翻譯資格(水平)證書;壹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
資深翻譯和壹級口譯、筆譯翻譯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和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標準的考試辦法。
第五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並申請登記。
百度百科-《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