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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頒布的時間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是我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第壹部教育方面的法律。按照這部法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法律還規定,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按照法律,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 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