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第三條 法官按照法官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法官職務名稱為: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法官職務層次依法按等級設置,由高到低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壹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壹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第四條 法官等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壹)首席大法官:四級至二級;
(二)壹級大法官:八級至四級;
(三)二級大法官:十級至六級;
(四)壹級高級法官:十三級至八級;
(六)二級高級法官:十四級至九級;
(七)三級高級法官:十七級至十壹級;
(八)四級高級法官:十九級至十三級;
(九)壹級法官:二十壹級至十五級;
(十)二級法官:二十三級至十六級;
(十)三級法官: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十壹)四級法官: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二)五級法官:二十五級至十八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