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於國家規定中未明確必須以現金形式發放,只是規定必須用於資助困難學生生活。具體形式應該是看自己學校的安排了;
3、按照規定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是每月發放到學生。但是有的學校為了方便,都是壹年發兩次,壹次發壹半。大部分學校對於國家助學金發放時間:壹般是在6月中旬發的,而且助學金是分兩次發的,每次發壹半,還有壹次是在壹月份發,大都是在每學期快要結束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