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壹定條件下的可逆反應裏,起始量不同,但達到平衡時任壹相同組分的質量分數(或體積分數)均相等,這樣分別建立起來的平衡互稱為等效平衡
不同條件下的等效平衡
1.對於壹般可逆反應,在恒溫、恒容條件下建立平衡,改變起始時加入物質的物質的量,如果能夠按化學計量數換算成同壹半邊的物質的物質的量與原平衡相同,則兩平衡等效.
等同平衡
是壹種特殊的等效平衡.如果兩個反應達到平衡時,各物質的體積分數、物質的量濃度、物質的量均對應相同,這種平衡就是等同平衡.如同時在等溫等壓(或同時在等溫等容下)完成的反應
2SO2 + O2 = 2SO3
甲 2mol 1mol 0
乙 1.6mol 0.8mol 0.4mol
顯然同時在等溫等壓(或同時在等溫等容下)完成1mol H2、1mol I2的反應,與2molHI的反應也屬於等同平衡.總之,只要按可逆反應的化學計量數比換算成平衡式同壹邊物質的物質的量與原反應相同,它們同時在等溫等壓(或同時在等溫等容下)達到的平衡就是等同平衡.
相似平衡
我們知道,對於壹可逆反應達到平衡狀態後,反應物及生成物的三種量(初始量、變化量和平衡量)存在著壹定的關系.
(1) 反應物和生成物的變化量始終是化學計量數之比的關系.
(2) 若果反應物的初始量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系,那麽它們的變化量和平衡量都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系;若果反應物的初始量不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系,那麽它們的平衡量也不是化學計量數之比關系.(生成物也相同)
對於壹可逆反應達到平衡狀態後,反應物及生成物存在著幾組不同的的初始量時,若是符合標準態時存在前述相同平衡的規律及關系.
如果反應物的初始量不是化學計量數的倍數關系時,則存在以下關系:
(1) 反應物及生成物的變化量始終是化學計量數關系.
(2) 如果反應物的兩組初始量是倍數關系,則對應的變化量及平衡量也是倍數關系.如果反應物的兩組初始量不是倍數關系,則對應的平衡量也不會是倍數關系.(生成物也相同)
如果所給反應是壹個反應前後氣態物質總體積不變的反應,壓強增大或減小不能使化學平衡移動;成倍地增加反應物或生成物的量,平衡狀態也不會改變.
以上兩種情況所涉及的某些平衡量間存在壹定的對應關系.我們姑且把它叫做相似平衡.它們可能是相同平衡狀態,但某些量存在倍數關系.
如果兩個化學平衡狀態相似,則應符合相似平衡原理(簡稱相似原理).
相似平衡原理:對於兩個相似平衡,各對應物質的平衡量的比值應相等.或任壹物質平衡時物質的量(或體積)百分含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