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九條 自治區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
食品小作坊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並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有物理隔離並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