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對此進行剖析,希望對考生的備考有所幫助!
壹.教育法規的效力
1 .形式效力
這是母法與子法、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層次效力關系。
例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高於其他所有法律。
憲法以下依次是教育基本法、教育單行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政府教育規則,後者與前者不能抵觸,法律效力也將依次降低。
2 .時間效力
教育法規的時間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規何時生效、何時失效、有無追溯、過去的效力問題。
例如: 《教育法》第八十六條: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 .空間效力(區域效力) )
教育法規的地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規適用的地域範圍。
例如,《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適用於全中國。
4 .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規對誰有約束力。
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國際組織和國家。
例如: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隱私。
二.練習
壹本選題1. 《職業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經費。
”的規定體現了教育法規的()。
a .形式效力b .時間效力c .空間效力d .對人的效力
1 .答案d。
解析:本題是對教育法規效力的調查。
教育法規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規的保護力和約束力。
壹般分為形式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人的效力四類。
題幹中的“任何組織”屬於法人,體現了對“人”的效力,所以d學說是正確的。
判斷問題2.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委、教育部發布的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處理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這項規定體現了教育法規的空間效力。
() ) ) ) )。
2 .答案。
解析:本題是對教育法規效力的調查。
教育法規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規的保護力和約束力。
壹般分為形式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人的效力四類。
題幹中的“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表述法規何時生效; “本辦法實施前已處理的學生傷害事故不予重新處理”表示法規有無追溯效力,顯示時間效力,題目表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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