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土地糾紛;
2、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3、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也可以選擇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調解,或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土地糾紛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土地的征用、分配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2、《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明確了土地使用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條件和程序;
3、《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涉及土地使用規劃和控制,對土地使用的規劃有具體規定;
4、《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為土地糾紛提供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
5、《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土地糾紛作為民事糾紛的壹種,適用該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處理土地糾紛的方法包括協商解決、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調解或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