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如下:
1、壹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的流程如下: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
5、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
6、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綜上所述,傷殘等級的鑒定是根據個人受傷情況而定的,在受傷後,需要準備相關材料按照流程申請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