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會發放福利的標準如下:
(1)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用工會經費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慰問品壹般應是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日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2)全年發放總金額應控制在基層工會當年工會經費收入的30%以內,年人均發放金額標準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的5%。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三十壹條
工會協助用人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二、工會發放福利的哪些行為是違規的
工會發放福利違規的行為如下:
1、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違規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違規設立小金庫;
5、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