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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工和合同工有什麽區別

勞務工和合同工的主要區別在於用工關系、工作性質和管理使用等方面。以下是相關介紹:

1.用工關系。勞務工是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管理並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合同工則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直接使用和管理。

2.工作性質。勞務工壹般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合同工則可能從事管理工作、技術工作或技術性的崗位操作工作。

3.管理和使用。勞務工的提拔、使用等由勞務公司管理,用人單位不直接與個人簽訂業務關系或隨意調動工作崗位;合同工屬於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單位對其有考核、提拔、表彰等權利,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工作崗位。

4.福利待遇。勞務工的福利待遇通常由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合同工的福利待遇則由用人單位統壹管理。

5.社保繳納。勞務工壹般不需要交社保,其社保關系等由勞務公司負責;合同工則通常需要交社保,其社保關系屬於用人單位。

兼職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屬於全日制用工,兼職合同通常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壹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用工形式不同。勞動合同屬於全日制用工,兼職合同通常屬於非全日制用工。

2.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不同。不管單位還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提前通知對方;兼職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壹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3.試用期約定不同。兼職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綜上所述,合同工跟勞務工之間具有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性質之間的區別。合同工通常是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務工則是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由勞務公司進行派遣進行勞動。工作性質上勞務工通常為體力勞動工作,具有泛用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