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性質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屬於正式的法規,需要通過相關立法程序進行制定和修改;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屬於暫時性的規定,可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內部管理機構制定。
2、時效性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是長期有效的,會經過壹定周期的修訂更新;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只是在制定正式規定之前使用的,壹旦正式規定出臺,暫行規定就會失效。
1、立法性質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屬於正式的法規,需要通過相關立法程序進行制定和修改;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屬於暫時性的規定,可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內部管理機構制定。
2、時效性不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是長期有效的,會經過壹定周期的修訂更新;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只是在制定正式規定之前使用的,壹旦正式規定出臺,暫行規定就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