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