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綜上所述,在壹審進行審判以後,如果被告對判決的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法提起上訴的。需要提交上訴狀,法院在受理後還需要繳納受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