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強化定密責任。保密法律法規對法定的定密責任人、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承辦人以及定密專家組的職能作用都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定密工作實施中,各責任人員應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具體抓好落實。
第二,對照保密要點制定細目。《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管理辦法》對科學技術秘密的保密要點進行了明確,這是精準定密的基礎和依據,應當認真參照執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某壹具體事項如何對照保密要點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時很難判斷和把握,不能簡單“對號入座”。
第三,嚴格審核把關。定密本身就應是壹個層層審核的過程。無論哪壹層審核,都應以有沒有定密依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這壹核心要素作為標尺衡量。實施中,承辦人必須把好初始關,檢查自己提出的初始定密意見是否嚴格對應《定密細目》,定密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秘密核心要素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壹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