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內涵:它是企業全部標準化工作中的有機重要組成部分,是將安全生產工作引入並延伸到標準化工作中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就是使企業始終處於和諧的安全狀態下運行,進而保證和促進企業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發展。
具體來說,就是在企業生產經營全部活動過程中,依據國家頒發的規程、規章、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建立起科學嚴格的企業內部技術標準、工作標準、管理標準、作業標準等基礎管理工作。全面貫徹實行這些標準,按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按標準從事管理工作,按標準進行作業,按標準對企業各個環節進行持續改進和自我完善。同時,使企業的各項活動及每名員工的工作都有“標準”可供遵循,都在“標準”的指導和約束下進行工作,保證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從而提高企業的工作質量,進而增強市場競爭力。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主要內容: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13個方面。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概念的演變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概念是從煤炭部提出的質量標準化概念演變過來的。
1986年,原煤炭部為緩解煤炭行業事故頻發且持續上升的態勢,在全國煤炭行業開展了“質量標準化、安全創水平”活動,提出了講質量必須講安全,旨在通過質量標準化促進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2003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概念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發布了《關於在全國煤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中被提出。2004年,國務院連續出臺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關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要求,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工作。之後,多數行業(除煤炭行業外)在實踐中逐步弱化了質量管理的內容,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這壹時期,全國安監系統的組織機構相繼獨立,2005年,原煤炭部改名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並入升格為總局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概念逐步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也呈現出系統化、規範化、專業化的態勢。
安全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安全生產標準化概念如前所述,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在煤炭行業多年煤炭質量管理標準化的基礎上形成的安全質量體系。簡言之,安全生產標準化重“安”,質量管理標準化重“質”。安全生產標準化是近年來強化和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的結果,是把安全的環節從質量安全活動中剝離,獨立地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企業在創建過程中形成了壹整套建立和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基本流程,即PDCA循環,采用“策劃(plan)、實施(do)、檢查(check)、改進(action)”動態循環的模式。‘當然,安全生產不可能拋開企業現有的管理,如果將安全生產標準化與其他管理截然分開,勢必造成運行困難。所以我們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企業其他管理相融合,成為企業整體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作用
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意義重大,其主要作用有四大方面:壹是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改變。企業在標準化建設過程中,依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通過設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強化人員培訓、完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改善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等,使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從中感受到安全生產工作有了較大的變化,使得安全生產意識明顯增強,“我要安全”成為壹種自覺行動。二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明顯規範。通過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學習和各類案例的分析;明晰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依照標準管理的多了、依照標準操作的多了、依照標準相互提醒的多了、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多了,以往不會管、不願管、不敢管的現象得到較好的改變,“三違”現象明顯減少,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口趨規範。三是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明顯加大。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備設施得到及時維護、保養和更換;各類安全標誌標識更加清晰;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更加規範;安全生產文化氛圍更加濃厚,以往設備陳舊、保護失靈、管線亂接、標誌不全、堆放不齊的現象得到了較好地改變,企業的本質安全生產水平得到提高。四是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明顯減少。通過標準化建設,企業持續改進,按時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檢驗,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大幅下降。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
(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正如前面部分所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法律規範來源不多且分散。
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關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成文法,只在安全生產法及其他部門法中有零星相關的規定,大量的企業安全生產建設工作都是依據政策性文件來開展的,就立法主體而言,層級自上而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等;就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而口常指導工作的各類政策性文件,多采用規定、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五花八門的名稱。雖然我國是壹元多層次的法律體系,各項法律法規應該是銜接良好、和諧統壹的,但由於好幾個部門立法都先於安全生產法制定,對於標準化的幾項零星規定鮮有修訂,不同法律法規間有矛盾之處,各項立法需要完善。
各類政策性文件更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種種問題,由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不是采用法律手段而是大量使用行政行為,習慣於使用政策性文件,而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所具有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利於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長遠發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立法現狀己成為此項工作繼續發展的瓶頸。這個情況也是部分企業只重眼前利益、不計長遠發展,不願加大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管理力度的原因之壹,因此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相當嚴峻。
(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全面激勵約束機制還未形成目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沒有法律法規支撐,單靠政策措施不夠有力,全面性的激勵約束機制還沒能形成。壹些地區監管職能部門感到沒有法律支撐,工作中的抓手不夠,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的依據不足,在同時又面臨人員和資金缺乏的情況下,出現畏難情緒。對於不達標和對達標不積極的企業,制約手段不健全,當然更談不上處罰力度了。所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在各地進展不平衡,領導重視的地區進展較快,反之則緩慢。雖然領導重視是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然而倚重領導的意誌是不利於工作長遠發展的。正是沒有法律法規可依據,有的地區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當作壹項活動,壹種運動,缺乏長遠的打算和考慮,或者視為企業的自願行為,對建設工作疏於監管,缺乏統壹的領導。正如鄧小平關於民主和法制的論述“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9因此,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立法,按“屬地管理,分行業監管”的原則,使得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有法可依,加強對建設工作的監管就非常的必要和迫切了。
(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主體意識不強
如前所述,由於目前還沒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相關成文法律法規,雖然有國務院下發的國發〔2004) 2號、國發〔2010) 23號、國發〔2011) 40號和國務院安委會〔2011) 4號等政策性文件,但對企業的制約性不強,部分地區出現了上面熱下面冷的現象。壹些企業把安全生產標準化當成了單純的達標行為,缺乏持續改進的認識,沒有很好的開展動態管理,達標積極性不高,存在觀望和應付的思想。因此,必須加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立法調研工作,同時,進壹步探索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企業誠信機制建設相結合,逐步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長效機制。通過立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企業達標創建工作的熱情,從而更好地落實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通過標準化建設,建立並實施壹整套標準,企業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的要求,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更加細致、深入和長效的落實。這樣開展標準化建設的過程,也就是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過程。
資料來源/xcgl/3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