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英文是ensure。
保證
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系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系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壹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壹般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先訴抗辯權的存在使壹般保證中的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成為壹種純粹的補充責任。
同時,債權人僅於訴訟外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後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亦有權拒絕其主張。債權人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並經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
知識拓展: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不再以債權人先訴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前提。
這是連帶責任保證與壹般保證最為重大的區別。可見,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承擔的責任更重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