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 業人員、應 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
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
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為了加強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
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
安全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
空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的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
定、調整並公布。
工貿企業是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
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
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工貿企業有限
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
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
空間管理臺賬,並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