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預先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註冊。第五條 申報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和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均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 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並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的規定填制紙質報關單,備齊隨附單證,向海關當面遞交的申報方式。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壹並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壹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後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壹致。在向未使用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作業的海關申報時可以采用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第六條 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理申報手續的人員,應當是取得報關員資格並在海關註冊的報關員。
未取得報關員資格且未在海關註冊的人員不得辦理進出口貨物申報手續。
報關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海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開展報關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報關員及其所屬企業應對報關員的申報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章 申報要求第七條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八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第九條 本規定中的申報日期是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接受申報的日期。
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該日期將反饋給原數據發送單位,或公布於海關業務現場,或通過公***信息系統發布。
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並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第十條 電子數據報關單經過海關計算機檢查被退回的,視為海關不接受申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要求修改後重新申報,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重新申報的日期。
海關已接受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經人工審核後,需要對部分內容修改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進行修改並重新發送,申報日期仍為海關原接受申報的日期。第十壹條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應當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並隨附有關單證。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托人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並按照委托書的授權範圍辦理有關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