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務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簽名和蓋章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所以,只有簽名或者只有蓋章或者即簽名又蓋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個人成立的有限公司或個體經營戶代理應蓋章。
個人委托書格式如下: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壹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
2、致送單位在授權委托書場合的致送單位具體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與之發生代理行為關系的第三人。
3、委托事項委托事項簡單說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幹什麽。委托事項壹定要表達清楚,以便達到控制自己的風險。
4、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證件;
3、擬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公證處亦可代擬授權委托書)。
授權方法
1、掌握授權的權限和時間信號
2、選擇適當的授權人選
3、采取相應的授權形式
4、謹防“反授權”
法人授權委托書無效的情況
委托代理在民事活動中適用範圍很廣泛,但並不是所有的委托行為,出具委托書便產生夏利。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委托無效:
1、代理人不適格,如代理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之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自然無效;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無效;
3、委托代理合同的內容中有損害國家利益、第三方利益以及不合公序良俗的約定,該委托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4、發售債券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這類行為只能由特定民事主體代理,其他民事主體不得代理;
5、法人在出具授權委托書時,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無公司公章的,其委托書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