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個稅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交而未交個人所得稅款之日起,亦即從納稅人超過稅法規定的申報繳納稅款期限最後壹天的次日起,每遲交壹天,就加收壹次其應交而未交個人所得稅款萬分之五的金額作為滯納金,即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且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壹般不得扣除。稅收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納稅款×0.05%×滯納天數。稅收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國家對滯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