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投資 公司 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4]14號)的規定,投資公司主要是指從事長期 股權投資 或長期債權投資等活動的企業。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基本規定 對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根據 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上述兩條比較性規定並以孰小原則確定的業務招待費扣除原則,必須同時適用,而不能單獨適用。 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中“銷售(營業)收入”如何計量 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 納稅 申報表的補充通知》( 國稅 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壹《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壹條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確認,遵從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而視同銷售收入則根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確認與計量,但扣除基數中不包括營業外收入(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 投資公司如何確定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按照財會[2004]14號文件規定,依據其科目核算和利潤表結構內容,投資公司的利潤構成並不復雜。對投資公司而言,其業務收益主要包括投資收益(不包括轉讓投資項目的 股權 所取得的凈收益和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股權轉讓 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五部分,雖然投資公司的收入核算內容上,無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實際上對投資公司從事產業投資、股權投資與投資管理等業務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也就是其“銷售(營業)收入”,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關於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中明確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這裏需要提醒的是,對投資公司而言,雖然國稅函[2010]79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在具體操作時,應細化理解上述政策,壹是該文有關股權投資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是壹個特殊規定,主要適用於包括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等形式在內的投資類企業,也就是說此項規定不適用於非投資類企業;二是該文雖然僅對投資公司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作出了上述規定,但投資公司中主要從事長期債權投資、投資管理與咨詢等作為取得收益的企業,其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也應可以參照執行並將其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進行確認,從而保證整個行業稅收政策適用上的壹致性。同時,在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的確認上,應做到會計與稅法的銜接,如國稅函[2008]1081號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9行“投資收益”,要求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確認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並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也就是說投資公司業務招待費基數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包括企業按成本法與權益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 企業籌建或開始生產經營期間而無銷售(營業)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予以明確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這裏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於開(籌)辦費的規定,即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企業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可按比例計入開辦費,並按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並按所選擇的攤銷方法進行稅前扣除。 而企業進入正常生產經營後,其管理費用科目中所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可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扣除原則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因此如果生產經營當期無銷售(營業)收入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既不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同時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稅前扣除。 這裏需要提及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職工 教育 經費支出和創業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額作出了可以結轉抵扣的特別規定,但對納稅人當期發生而沒有或不得扣除或沒有完全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不適用結轉扣除規定,也不得參照執行。因而納稅人開始生產經營期間而無銷售(營業)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區別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支出扣除規定的時間性差異,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是壹項永久性差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