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會期:職代會每屆二年,職工代表任期二年。每半年召開壹次職代會,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二、大會籌備:
1、起草請示報告:
內容:會議召開的任務、時間、地點、代表名額,主席團成員人選和大會的主要議程。征得行政同意後,報黨組織批準,同時上報上級工會備案;
2、成立大會籌備組;
3、提出大會方案:
內容:會議議程、會期、組織機構、會場布置、活動安排、經費預算;
4、起草報告;
5、征集提案;
6、選舉代表;
7、審查代表資格和征集大會提案;
8、確定會議議程;
9、印發工作報告(草稿),組織廣大職工討論。收集意見,並帶到職代會上討論反映;
10、召開預備會議。
三、召開職代會:
1、致開幕詞;
2、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3、依照職代會的職權審議或審查提交大會的各項提案;
4、評議行政領導人;
5、審批集體合同;
6、討論通過大會決議;
7、致閉幕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