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擬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等。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