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便利企業貨物的合法進出口,促進企業自律守法,有效實施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貿公司、有進出口權的商業物資企業、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業、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企業。
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承接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設有存放海關監管貨物倉庫的企業、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及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海關根據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報關情況、遵守海關法律法規情況等,設置A、B、C、D四個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
第四條
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由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審定,其中適用A類、D類管理的企業名單報海關總署備案。海關總署將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名單抄送外經貿部。第五條
B類和C類管理由主管海關統壹布置在本關區範圍內實施。A類和D類管理由海關總署統壹布置在全國海關範圍內實施。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壹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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