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加強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並納入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管理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遵循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四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省機構編制委員會統壹領導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日常工作,並接受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設置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是崗位設置、聘用(錄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禁止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和增加事業編制。對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增加事業編制和編制外增加人員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事業單位,不得對下級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由專項的機構編制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其他規章、規範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制作出具體規定。機構編制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專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