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程序壹般包括: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說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_,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壹定方式進行,壹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壹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
其程序壹般包括: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說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_,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壹定方式進行,壹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壹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