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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業資格證書報名條件

律師職業資格證書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