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車刮蹭應該有車輛碰撞部位和碰撞痕跡,可以通過鑒定事故痕跡,或者是事故現場的監控資料作為證據判斷;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
3、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2、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品。評估人品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壹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並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