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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檔案托管和不托管的區別

托管個人檔案可以讓我們的個人檔案正常流轉,而不辦理個人檔案托管,就意味著我們的個人檔案資料已經全部作廢,在工作中是需要進行檔案使用的,所以我們需要把自己的個人檔案托管到正規的地方,這樣才能夠保證檔案的合法效力。

如果目前並沒有參加工作,那麽妳的檔案也是需要托管的,因為妳以後在辦理落戶或者是去評定職稱、辦理退休的情況下都需要進行檔案資料的核對,只有裏面的文件才能夠反映妳的真實入職情況和工作情況。

人事檔案壹般所在的地方:

1、被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人事檔案壹般在工作單位。

2、被國有企事業單位聘用,或被私企、外企等非國有企業聘用,或沒有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人事檔案有可能在讀書的學校,也可能已寄到生源地或工作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能寄到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心。

畢業後檔案的三種托管方式:

1、畢業後升學:這種情況的檔案處理比較簡單,如果妳成功的考取了研究生,錄入院校會給妳提供壹份調檔函,畢業前將調檔函交給妳的輔導員即可,學校會根據地址進行郵寄。

2、已經簽約單位:畢業前已經找到工作單位的同學要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詢問單位是否可以接收檔案,如果能夠接收檔案的話,同樣會給妳提供單位的轉接地址。

如果單位不能接收檔案,這部分學生申請回原籍即可,畢業後學校會會根據學生的生源地信息,將妳的檔案直接打回生源地所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3、尚未簽約的情況:這種情況比較復雜,有些同學考研失利準備二戰、有些同學準備出國或者考取公務員等等。

但是不論那種情況,主要兩種檔案托管方式選擇,壹種是和高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簽約進行檔案托管,另壹種選擇就是申請回原籍,將檔案放置在家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托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應當歸檔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

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的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並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

檔案館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為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