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

雲南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設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以及建設、養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農村公路實行政府主導、行業監管、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經費應當隨著農村公路裏程的增加和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第五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壹事壹議的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 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農村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禁止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規劃。

縣道、鄉道規劃依法進行編制、審批和備案;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序辦理。第十條 農村客運站(場)、渡口、碼頭等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統壹規劃,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標準進行建設。第十壹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制定的技術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和經濟條件進行建設。

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的,壹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標準。第十三條 縣道、鄉道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安全保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並納入項目建設成本。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誌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第十四條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工程、中型以上橋梁和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設計。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對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實行合並招標。第十六條 州(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壹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縣道、鄉道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履行監督職責;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該活動履行監督職責。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以縣為單位組建1個或者多個監理組進行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