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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經營活動亦應遵守本細則的規定。第三條 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是指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港口裝卸企業和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以下簡稱內陸中轉站、貨運站)。

內陸中轉站、貨運站是指在港區以外,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轉運堆存和集裝箱貨物裝箱、拆箱,辦理集裝箱及貨物交接等業務的企業。

海上國際集裝箱是指經由海上運輸的外貿進出口和國內中轉的集裝箱。

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海上國際集裝箱的托運人、收貨人、裝箱人、拆箱人和外輪代理、外輪理貨機構。

承運人是指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海上、水路、公路、鐵路承運人或契約承運人。

集裝箱經營人是指從事海上國承集裝箱租賃業務的人。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事業,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有關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有關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監督執行;

(三)對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實施行業管理;

(四)組織國家指令性運輸計劃的實施;

(五)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協調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各方的業務關系。第二章 企業開業、變更與終止第五條 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應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交通部審批。但設立經營珠江(不含港澳線)、長江、黑龍江水系幹線運輸的航運企業,由交通部派駐水系的航務(運)管理局審批。第六條 在地方所屬港口設立港口國際集裝箱裝卸企業,應經當地省、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但在長江、珠江幹線設立國際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應經當地省、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派駐水系的航務管理局備案;在黑龍江幹線設立港口國際集裝箱裝卸企業,由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在交通部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的港區範圍內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裝卸業務,由港口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第七條 設立內陸中轉站、貨運站,應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內陸中轉站、貨運站按交通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同制定的辦法辦理。第八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經交通部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第九條 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完整的企業章程;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有與其經營範圍和服務對象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船舶、車輛、集裝箱、裝卸機械、堆場、倉庫、通訊設備、箱體檢查設施及有關設施、設備;

(四)有與所經營的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其最低註冊資金分別為:海運企業,500萬元;內河航運企業,250萬元;港口裝卸企業,500萬元,內陸中轉站,貨運站,400萬元;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申請設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應由其上級單位向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籌建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附表壹至三);

(二)設立企業的申請報告;

(三)設立企業的可性研究報告;

(四)設立企業的章程(草案);

(五)資金來源證明。第十壹條 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於接到“申請書”及規定文件的次日起九十天內根據經營企業的經濟性質、資金來源、設備情況、管理水平、貨源情況,審核其業務經營範圍,作出批準成立或不予批準成立企業的決定。審批機關對批準設立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發給批準文件和《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見附表四至六),對不予批準的,作出答復。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應在開業前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有外匯往來的單位,應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申請開立銀行外匯帳戶。

設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還須憑《許可證》及批準文件向海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內陸中轉站、貨運站,須按交通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同制定的辦法,經審批後,憑批準文件及有關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