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取消監督指導律師資格考試、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職責。
(五)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壹)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取消監督指導律師資格考試、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職責。
(五)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