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經歷要求: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及以上駕駛經歷。(校車屬於中小型客車,客車司機必須是B1的駕駛證。且B1駕證的長度不超過6m。)
2、年齡要求:年齡需要在25周歲以上,且低於60周歲。
3、駕駛人需要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並且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以及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的記錄,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和無犯罪記錄。
4、駕駛人身體要求:駕駛人需要身心健康,無傳染疾病,無癲癇,精神類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壹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綜上所述,駕駛人在取得校車駕駛證資格後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