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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的理解

法律主觀:

為了防止發生意外給自己帶來巨大損失,當事人可以購買保險,當發生意外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對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壹、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本條是關於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的規定。本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給保險人,保險人對於投保人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害或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支付壹定金額的合同。因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險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爭議。保險標的物,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指向的對象,如財產、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如果發生了保險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壹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壹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3)訴訟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範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壹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壹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以上就是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