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制度”是以預防為主,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計劃地實施疫苗接種,提高人群免疫力,從而達到控制和消滅某些傳染病目的的制度。
1980年,原衛生部發布的《預防接種工作實施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現行疫苗接種制度以及疫苗損害救濟制度之基本框架。1989年頒布並實施的傳染病防治法將預防接種納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之中,之後不斷地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2019年,疫苗管理法頒布,同年頒布的基本醫療衛生法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制度,加強免疫規劃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和義務”。
至此,我國形成以基本醫療衛生法為統籌,疫苗管理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為核心,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為具體內容的兼具系統性和層次性的預防接種法律制度。
“免疫規劃疫苗”是壹個包含常規接種疫苗與緊急接種疫苗的合集,其並非是壹個完全封閉的法律概念。其中,除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是全體公民的***同義務之外,其他三類免疫規劃疫苗均呈現明顯的地域性和對象性傾向。對於免疫規劃疫苗的判斷不能局限於其是否屬於已明確列舉的14種常規接種疫苗以及3種應急接種疫苗範圍之內,還需要依據現實情況以及政府所作的補充接種、應急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接種等行政決定進壹步研判。
免疫規劃疫苗與非免疫規劃疫苗分別對應著公民的法定義務與道德義務,而在免疫規劃疫苗之中,常規接種疫苗與緊急接種疫苗又分別對應著公民的常規義務與緊急義務。在義務次序上,法定義務高於道德義務,而在法定義務中,緊急義務高於常規義務。當然,這種次序上的排列只是壹般理論上的排列,並不排除特殊情形。當兩種義務存在沖突且不可調和之時,方可依義務之次序進行必要的舍棄,而當不存在義務沖突之時,無論常規義務或是緊急義務,都是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
我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制度,加強免疫規劃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和義務。政府向居民免費提供免疫規劃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