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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證 發貨後客人取消

法律主觀:

信用證是在國際貿易中使用頻率很高的壹種支付方式,是壹種具有保證作用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中有壹種不可撤銷信用證,從字面上面就是不能撤銷的信用證,那麽就有人問了不可撤銷信用證可以撤銷嗎?在不可撤銷信用證中的不可撤銷是相對的,在特定的情況下,信用證也是可以被撤銷的。壹、不可撤銷信用證可以撤銷嗎不可撤消信用證在以下情況時才可以撤消:1、賣方提交的議付單據與信用證單不壹致、壹旦出現不符點,盡管可能是非實質性不符點,開證行就有權拒付,而單據壹旦遭到拒付,則此信用證就等於被撤消了。2、發來的信用證修改卻使該證成為不可操作的信用證,就可以撤銷了。不可撤消信用證:指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不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證。二、不可撤銷信用證的特征不可撤銷信用證有如下特征:1、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對於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而言,在其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時,即構成開證行按照信用證固定的時間付款的確定承諾。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是:(1)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即期付款;(2)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3)對承兌信用證——a.凡由開證行承兌者,,承兌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壹受票銀行承兌者,如信用證內規定的受票銀行對於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兌,應由開證行承兌並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兌,但到期日不付,則開證行應予支付;(4)對議付信用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2、具有不可撤銷性。這是指自開立信用證之日起,開證行就受到其條款和承諾的約束。如遇要撤銷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依然有效。當然,在征得開證行、保兌行和信用證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是可以撤銷和修改的。

法律客觀: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600》)規定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壹經開出,於有效期內未經信用證諸當事人(開證行、保兌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對已開出的信用證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