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明由申請人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窗口申請開具。
申請人分情形準備以下資料:正常的情況下,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購房合同、結婚證即可;購買過司法處理房屋的,也要準備相關材料;對於外地人購房,需要提供學歷、職稱等相關證明;其他。
申請人可以到當地政務中心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中心,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通過網上辦理預約。
申請人攜帶材料去到當地政務中心房地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檔案查詢窗口提交材料,工作人員會給妳壹份申請表,根據提示如實進行填寫。
登記部門對根據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的內容,通過房地產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核實,如果查詢的內容和材料無誤,就可以開具證明。
不動產登記需要材料有哪些?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個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
7、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8、經適房、單位集資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還需提交發改委或軍區的立項計劃和省或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9、屬合作修建(聯建)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合作(聯建)協議和產權分割清單,原件;
10、建設單位申請業主***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需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公有房的證明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規劃部門確認業主***有房屋的證明為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書面約定為原件;
1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建賬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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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