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當中的人生價值是怎麽說的?拜托各位大神
壹、 教材在價值概念的定義上的理論與邏輯問題。 教材是這樣定義價值概念的:"所謂價值是指人的需要與事物屬性之間的特定關系,即事物對人的積極意義。"( 教材第40頁) 上述定義首先存在的問題是概念含混不清,"特定"何謂?沒有明確的界定,"特定"就成了不定,教師難於準確把握這壹概念,則學生的理解基礎上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了。 上述定義存在的另壹個問題是概念不嚴密,邏輯上存在問題。從邏輯角度講,"即"的前後兩個意義項必須是等值的。然而"即"的前壹意義項中的"關系"既可包含橫向的經濟關系、認識關系、審美關系、實踐關系等諸多方面,也可包含縱向的積極關系、消極關系甚至異化關系等諸多方面,而"即"的後壹意義項中卻僅存"積極",顯然較之 前壹意義項在內涵上擴大而在外延上縮小了。因此從前壹意義項是推不出後壹意義項的。而且前壹意義項的核心詞是"關系",到 後壹意義項中卻變成了"意義"了,這顯然是邏輯混亂的。 二、 教材在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上的理論與邏輯問題。 教材是這樣定義人生價值概念的:"壹般來說,人生價值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貢獻;二是社會對個人的尊重和滿足。前者稱之為貢獻,後者稱之為索取。"( 教材第74頁) 從邏輯的角度看,人生價值為價值的邏輯子項,人生價值的概念應從價值概念中推出。然而,從教材中的價值概念是根本推不出教材中的人生價值概念的,兩個概念之間的關系本應當是涵容關系,而教材中的這兩個概念最多只有意義交叉的交集關系,這明顯存在邏輯上的問題。 其實,邏輯上的問題還在其次,更根本、也更致命的問題在於其理論上的問題。教材中的人生價值概念中包含了兩個構成方面,即貢獻方面與索取方面,而問題就出在這裏,具體說就出在將索取也當成了構成人生價值的壹個方面。首先從歷史上看,雖然關於人生價值的理論、學說從古到今眾說紛紜,但無論是那種學說、理論,都未見將索取視為人生價值的。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那裏更沒有這樣的說法。因此,將索取也當成了構成人生價值的壹個方面的觀點可謂於史無證。當然這並不重要,因為教材完全可以有新的提法,但是既然於史無證,也就意味著新的提法並非不證自明,而需要有效證明,哪怕是考慮作為教材而非學術研究,也應當給出簡要論據。而這就恰好是教材在這裏存在的第二個方面的問題,即何以索取也當成了構成人生價值的壹個方面這壹觀點沒有給出任何證明。教材中給出的三點證明都集中在論證貢獻構成人生價值的這壹個方面。壹個沒有任何依據也沒有任何證明的觀點如何成立?又如何給學生講授?但這兩方面還非我所說的更根本、也更致命的問題,更根本、也更致命的問題實際上在於假定索取也構成人生價值的壹個方面這壹觀點能夠成立,那麽通過合理的邏輯推理便可得出荒謬的結論。因為按照教材對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則人生價值由貢獻和索取兩方面構成,因此,壹個人在不做任何貢獻而僅有索取時,其人生價值同樣存在;進壹步推理,在貢獻為零而索取極大時人生價值也極大;索取值的無限擴大將直接導致人生價值的無限擴大。這顯然是十分荒謬的。當然,辯護者可以說教材上講到了貢獻與索取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但這毫不影響上述邏輯推理的有效性,因為在上述推論中,貢獻與索取同樣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構成反比關系。而且,說壹個人的貢獻應當大於索取,只是壹種應然判斷,壹種價值判斷而並非事實判斷,因為壹個人的貢獻不僅在事實上可以少於索取,而且在事實上甚至是沒有貢獻只有索取,而按照教材對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就必然得出沒有貢獻只有索取之人,其人生價值同樣存在的荒謬的結論。 三、 對人生價值概念的循環論證等問題 在教材中,不僅對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上存在理論與邏輯問題,而且在觀點的論證上也存在問題。在教材中,闡述人生價值概念的三個分論點所要論證的是"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在這裏隱含著壹個邏輯問題--偷換概念。教材給出的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 前者稱之為貢獻,後者稱之為索取",可在具體的闡述論證中卻變成了"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那麽第壹,即使"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命題成立,也不能推論出教材給出的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成立。第二,"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命題成立,就否定了教材給出的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成立。因為"人生的真正價值"的隱含意義在於有人生的偽價值、假價值,而只有"對社會的貢獻"才是真價值。既然"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那麽"索取"顯然不在人生的真正價值範圍內,只能是人生的偽價值、假價值,而教材給出的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卻"包括兩個方面"," 前者稱之為貢獻,後者稱之為索取",則真偽參半,顯然成問題了。 對"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命題,教材中給出的三點證明中的第二點是"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是人生價值的基本標誌"。然而,從邏輯論證角度而言,"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是人生價值的基本標誌"只能構成對教材給出的人生價值概念的定義的進壹步限定,而不是論證"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命題的論據。事實上,只有"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命題成立的條件下,何以"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是人生價值的基本標誌"才能得到說明。這裏隱含了循環論證問題。 對"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命題,教材中給出的三點證明中的第三點是"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是先進人物的主要特色"。顯然,在論點與論據之間存在循環論證問題。在這裏,教材中所指的先進人物,其衡量標誌恰恰是"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這壹命題。"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是先進人物的主要特色"命題之所以成立,是基於"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這壹命題,是"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這壹命題的壹個推論。因為,如果是基於"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索取"這壹命題,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是先進人物的主要特色"命題就不能成立,成立的只能是"個人對社會的索取是先進人物的主要特色"命題。因此,以"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是先進人物的主要特色"作為"人生的真正價值在於對社會的貢獻"命題的論據是壹種循環論證。 除上述三方面問題外,教材在這壹部分還存在著對"精神貢獻"、"精神價值"的理解上的狹窄;"精神貢獻"、"精神價值"與"物質貢獻"、"物質價值"之間關系表述在邏輯上不嚴密等問題。限於本文題旨與篇幅,不再詳細展開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