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病假單也叫病情證明單,是醫生診斷後對病人病情的說明,包括需要休息或者治療的事項,如何簽名並蓋醫院的公章。
3、病情證明單壹式兩聯,醫院有存檔,醫院蓋章時如果建立蓋章登記,還有記錄,因此如果是假的病假單,通過申請也是可以查到的。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醫療假期。
在醫療期內,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者長時間享受病假待遇會影響當年的年休假待遇。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病假條是醫學診斷證明書,應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出具,代開病假條是違法行為,代開的病假條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
用人單位如何辨別勞動者的病假條
判定方法如下:
1、醫生簽名和醫院診斷證明章。
2、去醫院核實病假條的真實性。如果公司對員工生病有疑惑會選擇直接去醫院核實病假單的真實性,尤其是請病假天數比較多的壹是查閱病假單持有人的病歷,壹般情況下,病假單是由主診醫生書寫,再由醫院掛號處蓋章。鑒於此,可核對病假單和病歷之間的筆跡;二是直接向該醫院核查其真偽。
法律依據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壹、要健全企業職工工傷和疾病保險的管理制度,做好傷病職工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提出的建立社會保險體系的要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落實搞好大中型企業的措施,本著既有利於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又有利於改善企業管理和搞高經濟效益的原則,抓緊進行工傷及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傷病職工管理措施,主動關心愛護傷病職工,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休息和有生活保障。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準。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經企業行政批準。要建立定期家訪制度,及時了解長休職工的傷、病、殘情況變化,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能力的職工按時復工;根據勞動能力恢復情況,安排壹定的試工期或調換適當工作;要加強企業勞動紀律,對逾期不復工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可停發傷病保險待遇,並按曠工處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