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爆炸物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6。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壹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便它們不放出氣體。
發火物質(或發火混合物)是這樣壹種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它旨在通過非爆炸自主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熱、光、聲、氣體、煙或所有這些的組合來產生效應。
專家提示
專家提醒,壹旦聞到刺激難聞的氣味,或者發現有毒氣體發生泄漏,就要馬上采取措施:及時撤離現場,並馬上通知其他人員,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然後報警;堵截壹切火源,不開燈,不要動電器,以免產生導致爆炸的火花。
熄滅火種,關閥斷氣,迅速疏散受火勢威脅的物資;有關單位要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化學品火災的撲救應由專業消防隊來進行。受到危險化學品傷害時,應立即到醫院救治,不要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