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註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2、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3、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4、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壹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5、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6、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7、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8、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9、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法律法規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壹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壹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