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扣除或在不低於5年的期限內攤銷:
1、壹次性扣除。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2、做為長期待攤費費用,在不低於三年的周期內攤銷完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開辦費,也叫組建成本。
是指為設立壹家股份公司而發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費用、發起人費用以及取得執照的費用。具體包括: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
1)登記費;
2)稅務登記費;
3)公證費。
3、籌措資本的費用。
1)籌資支付的手續費;
2)、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壹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詞條—開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