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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引渡

法律分析:1、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壹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壹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和國引渡法》的頒布施行,為中國國內有關機關處理中外之間的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2、引渡的要求: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已成為兩國之間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合法體現。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3、引渡的法律法規:第壹,英美法系國家原則上不拒絕引渡本國國民,這與他們強調根據屬地管轄原則行使刑事管轄權和不處罰本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的法律原則有關。他們認為,犯罪行為地國的管轄不僅最直接地懲罰了犯罪,而且在調查和取證等程序上也較為方便。例如,英國與美國1972年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彼此引渡在對方領域內犯罪而在本國領域內發現的任何人,包括本國國民;第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例如1924年《美國和羅馬尼亞間引渡條約》第8條規定,“締約國沒有交出本國公民的義務”;根據1953年《匈保間司法協助條約》第57條的規定,被請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請求締約國的國民不予引渡。他們的做法是基於國際法上國家的屬人管轄權,即壹國不僅對發生在其境內的犯罪有管轄權,而且對本國國民在國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各國對此問題的做法也不盡壹致。丹麥、希臘、危地馬拉、意大利、盧森堡、西班牙、瑞士、烏拉圭等國,堅持拒絕交出本國國民;而有些國家認為應按照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是否交出本國國民。如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拉圭、秘魯、比利時、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引渡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